發生醫患糾紛怎麼申請鑑定 - 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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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患糾紛怎麼申請鑑定,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發生醫患糾紛怎麼申請鑑定,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
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
具體來説,醫療糾紛鑑定有以下三種啟動程序:
1、直接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申請。
2、向當地所屬的有關衞生部門申請鑑定。
3、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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