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醫療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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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相對於醫療機構來説,患者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無論是我國還是國際上對醫療糾紛法律的規定都偏向於對患者權益的保護。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審理案件時,其需要對自己所盡到的職責進行舉證。你是否瞭解相關的處理醫患關係的法律規定呢?

國際上對醫療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規範醫療糾紛民事處理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民事處理中賠償和鑑定兩個“二元化”的問題

1、醫療糾紛處理增加人民調解的渠道,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是: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

2、刪除了原《條例》“醫療事故的賠償”,解決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並對醫療損害鑑定提出了原則性方案。

3、強化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職責。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二、借鑑國際上同行評價的通行做法,衞生行業對醫療事故進行認定,作為行政處理的重要依據

以高標準、高技術性的同行評價,為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專業依據。10餘年來,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漸趨成熟,已經形成擁有1500名專職醫鑑工作人員、年鑑定1萬餘例次的鑑定體系。新《條例》繼續沿用該體系,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事故分級做出專業判斷。嚴格、專業的同行評價可以有效推動臨牀醫學的科學發展,使醫務人員在臨牀工作中減少顧慮,為廣大人民羣眾提供高水平的醫療服務。

三、將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成果納入法制化軌道

1、借鑑司法實踐經驗,患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將醫療糾紛處理由醫院內引向醫院外。

2、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進行規範。強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專業性,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設定了啟動專家諮詢和醫療損害鑑定的要求,為人民調解明晰責任,提供專業意見,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3、對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並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四是強化依法維權。強調了醫療機構內禁止實施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明確了相關處置措施,遏制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為了緩解司法壓力,需要雙方當時人協商無果,且在村委會、居委會介入後依舊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重大醫療糾紛採取高標準、技術的同行評價方法,這要醫療機構未盡到相應的責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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