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究竟要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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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究竟要如何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究竟要如何適用
1、刑罰中的剝奪政治權利要單獨適用或者附加適用。如果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罰的,可以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而對於例如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則需要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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