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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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開庭時間
行政賠償案件二審時間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後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第二種 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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