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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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有什麼區別

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後,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

而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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