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對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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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對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嗎
借貸雙方對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嗎
借貸雙方對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主張逾期利息。準確的説應該是主張從起訴日起至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超過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後,在前述標準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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