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的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共同海損的範圍
共同海損的範圍
1、共同海損犧牲,即在船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採取共同海損措施使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船舶犧牲、貨物犧牲和運費損失。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承運人無法收取的運費犧牲,專指“到付運費”,依航運習慣,預收運費不列入共同海損。承運人預收了運費,在承運過程中,即使採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貨物滅失,也不必退還貨方的“預付運費”,因此不存在預付運費的犧牲。
2、共同海損費用,即採取共同海損措施額外支出的金錢。主要包括避難港費用、代替費用及其他雜費等。
(1)與避難港等地有關的額外費用:依《海商法》第194條,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2)代替費用:依《海商法》195條,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代替費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但支付該費用卻節省或避免了支付本應支付的共同海損費用。
(3)其他雜項費用:依《海商法》201條,可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還有墊款手續費及共同海損利息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