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共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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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共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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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共債務的範圍包括什麼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或者該借貸財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具體來説包括: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這裏所説的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負債務應當是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類似為購房負擔的債務。其不僅包括衣食住行,還包括教育投資。

2、婚前買房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債務應當轉化為共同債務;

婚前購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其所負債務應當是個人債務,但是當該房產或其變賣的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時,基於該房產的個人債務轉化成共同債務。

3、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也有以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前一種所負債務當然為共同債務,後一種只要用於家庭生活,則生產經營中負擔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4、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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