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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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費
訴前財產保全費
  民事撤訴案件中,訴前財產保全費應由財產保全申請人(即原告)承擔,並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所規定的比例交納,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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