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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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

母親腹中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算人,他的合法權益是否值得法律保護,腹中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您想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嗎?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2013年8月3日,張某妻子懷孕七個多月了,但張某卻因一場交通事故嚴重受傷。張某的傷情經鑑定構成三級傷殘,於是,張某將事故對方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訴訟中,張某妻子所懷的孩子呱呱落地,張某主張賠償費中應包括這剛出生的孩子的撫養費,保險方和致害方對此主張不予認可。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侵權行為發生時腹中胎兒不具有公民資格,無權利能力,不屬於張某的實際被撫養人,不能獲得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侵權行為發生時胎兒雖未出生,但已經事實存在於母體,在訴訟時效內胎兒出生並存活,應屬張某的被撫養人,侵權行為造成了張某的子女出生後被撫養的損害,應當獲得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繼承法》設立了特殊保護制度,其中第28條明確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但是,該規定並未明確界定被撫養人是否限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實際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本案中,張某的孩子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孕育於母親腹中,作為胚胎活體已客觀存在,其出生是必然,出生後若存活,其父母也必然將承擔法定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用,而張某在交通事故中嚴重傷殘,張某的被撫養人撫養費損害也成為必然發生的客觀事實。因此,張某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孕育、侵權行為發生後出生的孩子,應納入賠償範圍,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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