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設局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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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設局行政處罰
建設局行政處罰措施
建設局行政處罰措施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1條規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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