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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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工作規程

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工作規程

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並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頒佈單位:建設部(已撤銷)

文       號:建法[2002]51號

頒佈時間:2002-03-05

實施時間:2002-03-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並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條 各業務司局、全國建築市場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在執法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調查取證(或者交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調查取證),詳細記錄涉及案件的關鍵事件和重要線索,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或者其他執法文書。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核對,並簽名蓋章。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全國建築市場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調查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交相關業務司局),報分管副部長批准立案:

(一)調查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並且該違法行為是依法應當由我部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收到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建議,並醜該違法行為是依法應當由我部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四條 立案後,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召開司務會,對有關案情進行討論,司務會應當有政策法規司人員參加。

必要時,或者對處罰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復核,查實有關證據。

需要作技術鑑定的,有關業務司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五條 有關業務司局查實案件證據後,經司務會討論,提出初步行政處罰意見。

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範圍和幅度內進行。

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 除需要給予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外,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填寫建設 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條 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由政策法規司統一編號,並經政策法規司會籤後,報分管副部長簽發。

第八條 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將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和送達回證一併送達當事人,也可交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送達當事人。

第九條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陳述和申辯材料後,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召開司務會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司務會應當有政策法規司人員參加;情節複雜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意見。

第十條 有關業務司局對當事人提交的陳述和申辯材料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 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對需要給予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由有關業務司局填寫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政策法規司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主持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由政策法規司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提出處罰意見,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報部長和分管副部長。

第十四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由政策法規司提交部常務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有關業務司局起草,政策法規司統一編號,並經政策法規司會籤後,報部長簽發。

第十六條 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送達當事人,也可交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由有關業務司局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結案表。

行政處罰的文書由有關業務司局和政策法規司各存一份。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文告》等媒體上公佈,並在相應企業的不良記錄欄中載明。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由政策法規司依法受理複議;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政策法規司負責應訴事宜。

第二十條 案件技術鑑定費用、聽證費用、行政複議受理費用和行政應訴費用,在部法制工作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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