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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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1、夫妻離婚前的債務如果是因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一方證明債務是另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則以負債務的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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