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應該在三日內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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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應該在三日內延期
刑事拘留應該在三日內延期可以嗎?
所述情況是指偵查機關(指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提請逮捕的時間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提請檢察批准逮捕的,應該在拘留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這就是所説的刑事拘留後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再加三到四日。 而如果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説,對於這三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的,可以在拘留後30日內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為30日內。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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