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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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標準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才立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特徵有哪些?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於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明是故意的,但對於發生損失後果是過失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金融管理的秩序,只要所造成的損失金額直接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損失額度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會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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