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延長刑事拘留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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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長刑事拘留有哪些內容?

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經濟水平的發展,發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越來越健全了,在刑事訴訟以及刑事拘留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那麼刑訴法延長刑事拘留有哪些內容?首先就是私自擴大刑事拘留的期限,還有就是對待這兩條規定在理解上有差異,最後就是在執行上對延長的時間上有計算性的誤差。

刑訴法延長刑事拘留有哪些內容?

1、 擅自擴大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定條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的條件是其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三種情形之一。

從規定來看,這三種情形的犯罪都應當理解為故意犯罪。然而,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時將一些過失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也隨意予以延長。

2、對該條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都將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至三十日;(二)是對三種法定刑拘延長適用條件錯誤理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流竄作案的含義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

也就是説流竄作案是指在兩個市、縣以上均有犯罪行為。然而,公安機關認為,只要是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外來人員作案,不管本人是否還在管轄範圍外另有犯罪行為,均按流竄作案處理。

多次作案的含義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有時公安機關竟將兩次作案的也按照多次作案情形處理,這顯然不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律解釋。結夥作案的含義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對於這種非常明確的界定標準,公安機關有時也超出其範圍來使用,將單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結夥作案情形延長其刑拘期限;

(三)是對延長期限產生錯誤理解。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對屬於三種作案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必須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延長拘留期限時,在4至30日內任意選擇。

3、執行中存在延長期限計算錯誤。

刑事訴訟法規定,因三種理由犯罪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這裏,延長的期限是指三十日,並非指一個月。但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並實際執行拘留期限時,均按一個月計算。

我們知道,每月的實際天數並非完全相同。當遇到月天數為31日時,延長拘留期限的計算錯誤顯而易見。其後果必然導致對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羈押,這不僅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助長了公安機關濫用拘留權,最終造成執法不嚴,司法不公。

通過上面的描述,我們知道刑訴法延長刑事拘留的一些變化,其實在執行過程中,每個月的實際天數並不是相同的,有的是三十天,有的是三十一天,還有的是28天,所以延長拘留時間的時候很難不計算錯誤,這都是非常明顯的,然而後果對於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一定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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