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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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徵地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徵地流程的規定是:發佈擬徵地通告,徵詢意見組織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登記確認地上附着物;擬定一書四方案,進行徵地補償登記;擬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羣眾意見進行修改公告;落實徵地補償,交付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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