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前置應當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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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前置應當有哪些情形
行政複議前置應當有哪些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單位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單位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單位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5、反壟斷
6、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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