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刑事判決書執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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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刑事判決書執行期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如何執行

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第十五日無人提起上訴的,判決生效(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在判決規定的被告履行判決義務期限屆滿(被告不主動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內,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就喪失了求得法院給予執行的權利。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1、 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温馨提醒:


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第十五日無人提起上訴的,判決生效(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在判決規定的被告履行判決義務期限屆滿(被告不主動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內,你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就喪失了求得法院給予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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