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扇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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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扇購銷合同
風扇購銷合同怎麼寫,有沒有範文
合同簽訂後,由於A公司的侖庫需要維修,暫時不能使用。為此,A公司立即將這一情況告之B廠,並要求解除與B廠所訂的合同。B廠接A公司的通知後,未予答覆,仍繼續生產電風扇,準備履行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一個月後,B廠生產的電風扇的數量達到了與A公司籤合同所要求的數量,因此B廠發貨到A公司。但A公司卻拒絕接受B廠發出的貨。請問,A公司的做法對嗎? 答: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 ”結合上述案情, A公司在通知B廠要求解除合同後, B廠對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在15日內未予答覆,説明B廠已默認與A公司所訂合同的解除,因此,一個月後,B廠在合同已解除的情況下,仍送貨到A公司,A公司有權拒絕接受B廠所發出的貨。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默認”不可隨便使用。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條件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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