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新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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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新罪證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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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麼算

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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