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漏罪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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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服刑期間發現有漏罪情形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依據犯罪的類型而定,一般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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