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司法實踐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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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司法實踐一般做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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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1、醫療費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
(1)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4)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6)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有正式票據,並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賠償,住宿費標準一般地區每天40元,經濟特區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7、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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