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身損害為什麼要請人身損害賠償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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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可以更好的將法律事實呈現給法官

遇到人身損害為什麼要請人身損害賠償專業律師?

如果法官能直接根據當事人陳述就分清是非的話,那肯定不需要請律師。但問題是,大部分人能讓法官分清是非對錯嗎?如果你覺得,你有信心可以讓法官分清是非對錯,完全沒有必要請律師。

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你自己本身是説不清的,可能連其中的法律關係也理不清,這就需要專業的人幫你梳理、制定策略,哪些話該説,哪些話不該説。

很多當事人缺乏專業的知識,到了法庭上重點把握不清,本末倒置,而庭審又是有時間限制的,司法資源本來就有限,法官不可能無休止的把時間浪費在這些缺乏法律素養的人身上,否則司法效率將極大的打折。

如果案件事實是1+1=2那麼簡單的話,法官完全可以分辨。但現實生活中哪有1+1=2這麼簡單,很多時候甚至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

而律師擁有法律專業的知識,知道該怎麼樣才可以讓法官更快的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甚至更深入的瞭解。

二、防止出現不公正的情形

試想,如果沒有律師,案件都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參與,而當事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識,那麼審理案件的裁判者,很有可能出現司法腐敗。

也就是説,裁判者可以欺負你不懂法律,讓你輸的不明不白,而你作為普通人精力有限,又不是專業的,很可能就不了了之。

三、打官司並不是情感上是非對錯的區別,而是事實如何認定與法律如何適用的問題

打官司並不是靠的感情上的是非對錯區,也並不一定你有理你就贏。很多時候,打官司重視的是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時候不一定完全一致。舉個簡單例子,比如你借給別人10萬元,但是沒有任何借條等能夠證明借款合意的證據,你僅拿着轉賬記錄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法官即使從情感上相信誰是誰非,但也無法判定你能贏。

因此打官司法院的判決並不是世俗價值的判斷,而是法律價值的判斷。通過雙方的陳述,以及相關的證據,進而認定相應的法律事實,再對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做出最後的判決。

很多人單純的以為,法院是從感情上的是非對錯判斷案件的。這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解。

法官所説的酌情處理,確實很多都屬於自由裁量權,但並非就是隨心所欲的。

我們以常見的交通事故案件來看,一般發生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賠償,賠償的時候會涉及一些費用的計算,當然醫藥費之類的根據醫藥費發票算就可以了。但是法律上還規定了營養費,誤工費,這些費用很多時候是沒有實際證據的。醫生往往在病歷上寫:病人需要補充營養,需要休息7天。ok,那補充營養補充多少合適?休息7天,病人根本沒有固定工作,打一天雜工幹一天農活,你如何計算誤工費?這個時候就需要“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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