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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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補充協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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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委託代理就是代理人以書面的形式委託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點: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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