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無故終止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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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無故終止租賃合同
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嗎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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