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費營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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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 一般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二)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3%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 第五條 納税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 第六條 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預繳税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税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預繳税款。 第七條 預繳税款的計算 (一)納税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 應預繳税款=含税銷售額÷(1+11%)×3% (二)納税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 應預繳税款=含税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 應預繳税款=含税銷售額÷(1+5%)×1.5%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税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税款=含税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税款=含税銷售額÷(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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