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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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法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的構成特徵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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