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延期審理須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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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延期審理須提前幾天
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1)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複議申請副本發送被申請人期限(7日之內)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並提出答辯期限(10日)


行政複議機關對受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處理期限和《行政複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審理的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文件,不受複議申請範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制度區別對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點。


(3)審理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複議法》規定在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複議申請的撤回以及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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