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限延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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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有正當理由耽誤法定複議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向後順延複議申請期限,以補足所耽誤的期限。

行政複議期限延長的條件

一、《行政複議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延長期限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原因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無法預見、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等天災人禍。“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申請人不能行使複議申請權的各種客觀情況。例如,申請人因嚴懲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政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等情況。需要説明的是,申請期限的延長,只能是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誤的期限補足,而不是期限的重新計算。比如,法定申請複議的期限是60日,而在期限開始的第40日發生洪災,申請人在該障礙消除之日起可以申請延長補足到60日,如果申請得到行政複議機關的批准,申請人就還有20日的複議申請期限。

2、延長期限的申請必須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審查批准。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對具有正當理由的,應准許延長期限,對沒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延長並告知申請人。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申請期限延長這一補救措施,目的在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權利,因此,複議機關在審查和認定申請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時應當按此精神掌握和執行。

二、從原則上講,超過複議申請時效即喪失複議申請權,但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如下。

1、《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權。

2、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複雜,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複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複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複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根據上文中小編的梳理,相信大家已經對行政複議期限延長條件有了大致瞭解。法律雖嚴謹,卻也不是那麼無情。當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在合法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期限是可以延長的。若您還有什麼疑惑,本站小編在此建議您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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