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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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與轉讓
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

按照現代合同法的理論,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的意思一致,與法律的規定、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或者第三人的行為沒有任何關係。合同的成立要件屬事實判斷,所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也僅受制於合同雙方的意思。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合同白承諾生效時成立;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則從具備書面形式時成立。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對股權轉讓合同也沒有特別的形式要求,例如《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㈩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該規定只是對“變更股東名冊”的要求,並未對合同的成立施加影響。按照《公司登汜管理條例》第 3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筆者認為,該規定也只是要求公司就股東變更事項及時進行工商登記,是對股東變動的法律確認,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並無任何影響。因此,除非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有特別的要求,否則從雙方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股權轉讓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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