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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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國家權力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表明了國家對當事人行為的評判和取捨,以保證當事人實現其預期的合同日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屬價值判斷,體現了國家意志,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之間業已成立的合同關係品質的評判,這些要件是法律通過強制性規定所確立的,不是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可以解決的。按照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就股權轉讓而言,我國現行立法並未規定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工商登記後才能生效,現有規定主要對國有股權的轉讓進行一定的限制,即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換言之,如果國有股權的轉讓未經過批准,股權轉讓合同不會發生預期的效力。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説,由於它的人合性特點,其股權的轉讓:還有其特殊性。為了保障股東彼此之間的相互信賴,保證股東人員的穩定性,立法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並且-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該條規定雖然從程序上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對的股東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所以並不能從實體上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2)(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2》)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這也表明司法解釋的本意是承認股權轉讓合同業已生效,只是其他股東享有撤銷權而已。總而言之,合同應當在成立時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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