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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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依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種登記起到一種公示作用,登記之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意義

2、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自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非書面合同形式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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