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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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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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四種,同時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罰款;
(三) 行政拘留;
(四)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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