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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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是分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説、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治安處罰的適用

治安處罰的適用,是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情節,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和給予何種程度處罰程序的活動,是執行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原則保證處罰公正的重要制度。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

違法行為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進行處罰,自然人應當具備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兩方面的條件。

責任年齡是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的人一般應當具有責任能力,但是對於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醉酒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

多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人實施了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3、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

減輕處罰是低於法定處罰的處罰;不予處罰是宣告行為違法但不給予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

從重處罰是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嚴厲程度較高的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不執行處罰是放棄執行應當給予的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

4、調解與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原則上不實行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為中心內容的行政調解。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例外,即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追究時效。

追究時效是公安機關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是行政處罰消滅的制度之一。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治安處罰的適用的規定中,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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