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 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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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撫養費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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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按其月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付比例(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工資、膠固定的獎金、崗位補貼等。2、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當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計算。給付期限一般的情況下應當子女成年即18週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一起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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