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約合同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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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預約合同怎麼解除

商品房預約合同怎麼解除

由於商品房限購等原因,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買賣協議等本約合同前,通常會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等預約合同。實踐中,開發商不存在違約情形下,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在簽訂本約合同前,單方要求解除購房關係的,該如何處理呢

通常,如購房人已經履行了預約合同約定的前期交款等義務,並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就本約合同內容(包括預約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體房屋位置、面積、房價款、付款方式、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誠信談判,而雙方確實無法就相關內容達成一致的(購房人須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可通過電話錄音、往來書信等舉證),則購房人可與開發商解除預約合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購房人僅僅是基於自身原因,未與開發商簽訂本約合同的,則開發商有權要求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預約合同違約的損失賠償及責任承擔

房屋買賣預約合同糾紛發生後,法院首先要審核合同是否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要件。對於一些條款簡單,對於房屋交付時間、購房款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均缺失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一般認定為預約合同。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對於此類情況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承擔方式:

法律實務中,法院一般會首先結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了定金的,將結合民法典之規定按照定金罰則處理。對於約定了定金之外的款項支付條款的,如果屬於買方違約的,合同約定不退還合同款項的,法院一般會按照違約金條款規則處理。即,此種情況下買方可以主張調低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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