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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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土地權屬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權屬發生爭議,一般有三種解決辦法:①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即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②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即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一般來講,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但作出處理決定須以人民政府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③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songking給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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