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訴 - 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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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訴 社會撫養費
德州訴 社會撫養費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什麼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2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 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台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規範過程 2002年國務院頒佈的第357號令《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授權省級政府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將直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社會撫養費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2014年1月7日,國家衞計委發言人毛羣安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國家衞計委正在啟動對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對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規範。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衞生計生委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年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德州訴 社會撫養費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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