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蘇州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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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蘇州超生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超生社會撫養費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沒有資格監管員工到底生了幾個孩子,而且當事人在超生了的情況下,肯定也依法向計生部門交過社會撫養費了,生幾個孩子這屬於計生部門監督管轄的事情,不管是超生,還是正常的休產假,這都不能成為辭退員工的正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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