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可以處理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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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以處理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罪
怎麼可以處理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罪
【問題解析】
對於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對判處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刑法規定數罪併罰。
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並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於新罪的主刑執行期間。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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