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 - 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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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 三十二條
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

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是否意味着受害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即適用以工傷社會保險取代民事侵權賠償的“取代救濟模式”?目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高於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否定勞動者的進一步求償權,使勞動者得到的保護低於一般侵權受害人,無疑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能否起訴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作出規定,既未明確禁止,也未明確允許。該條文“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理解為是一種前置程序,對於依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起訴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當事人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得到更多賠償的,可依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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