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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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清場
法院拍賣房子清場問題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從這個規定看,法院應該是負有清場責任的,拍賣公告上的聲明應不能免除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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