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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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詢問筆錄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對於證人、被害人就詢問相關內容及過程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並沒有被單獨列出作為一項證據種類,是因為它只是用問答的方式體現了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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