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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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一、誹謗罪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誹謗罪錄音是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是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法途徑下取得的錄音是屬於視聽材料之一,是刑事案件證據類型,錄音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嗎

1、證人證言有直接證據,也有間接證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生的,案件一經發生,往往就會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據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3、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

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證據通常表現為各種言詞證據與書證、視聽資料。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紛繁蕪雜,物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通常屬於間接證據。

目前如果存在着誹謗行為的話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那麼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就可以通過誹謗罪來追究對方的責任的,但是也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的,這裏的證據的種類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人證物證,也包括有錄音方面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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