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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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對於企業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可知,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資金拆借作為專門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寸頭資金的信用活動,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短寸頭的向多寸頭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

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學“資金拆借”這一術語,實際仍是借款合同的涵義,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

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性質,學界一種意見認為屬於廣義範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既不屬於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也不歸類於民間借貸,而應當屬於一種獨立性質的借貸。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企業間借貸存在着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並不能與其完全並論;其次,將借款合同分為有金融機構參加的和無金融機構參加的兩種,也僅是學理上的分類,並無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還沒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係實為合同關係。企業間借款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願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筆者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宜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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