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怎麼理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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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怎麼理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怎麼理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任職的專業性、負責性和連續性是保證破產程序順利、高效進行的前提和基礎。
為此,企業破產法在規定了管理人任職的一系列條件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後;
還通過第29條明確規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以保證管理人任職的連續性,促進對於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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