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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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


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塗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就是變造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貨幣數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標準,未達到以上條件的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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