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醉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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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駕緩刑
浙江省2023年醉駕緩刑標準
《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中明確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適用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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