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代位求償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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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代位求償法律規定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通過接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保險代位權與委付並不是劃等號的,但是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保險委付是保險代位權的子集,保險代位權與委付的區別可以從其概念,法律特徵、目的性等多方面進行區分。上文中小編只是羅列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正確區分保險代位權與委付,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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